【宪法】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议会】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日本参议院通过有关修宪程序的国民投票法
【内阁】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日本任命首位航天开发担当大臣
【司法】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政党】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 、民主党 、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 自民党:日本自民党是自由民主党的简称,1955年11月15日由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组成。半个世纪以来,自民党绝大部分时间控制着日本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多数席位,曾连续单独执政长达38年之久。
● 民主党:民主党成立于1998年,在众参两院分别拥有113个和82个议席,是日本仅次于执政党自民党的第二大政党。
【军事】
二战后,美军对日实行单独军事占领,日本旧军队全部解散。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支持日本发展军事力量。
日本防卫的基本政策是:在和平宪法下,实行专守防卫,坚持日美安保体制,确保文官统治,遵守非核三原则,有节制地增强防卫力量。1976年制订《防卫计划大纲》,提出防卫总体设想和扩军方针:保持均衡发展的防卫态势,坚持重视质量的建军原则,使之能独立应付有限的小规模战争。至1990年已基本达到大纲所定指标。
1990年12月,日本内阁会议批准了新“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1991-1995年),规定5年军费总额为22.75万亿日元,计划的重点是注重质量,提高武器装备水平,加强后勤、情报、通信建设,更多地承担驻日美军费用等。1995年11月日本政府又批准总额约25.1万亿日元为期五年的新《防卫计划大纲》。2000年12月,日本政府制订了新一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2001-2005年),总经费高达25.16万亿日元。2003年度军费预算约48000亿日元,约占当年预算总额817891亿日元的6%。
内阁首相对自卫队拥有最高指挥监督权。1954年颁布《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正式建立陆、海、空力量组成的自卫队,并成立防卫厅。1956年成立国防会议。1986年7月“安全保障会议”取代原“国防会议”,负责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一切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重大事宜,由首相任主席。防卫厅隶属总理府,长官由文职人员担任,受首相之命,通过陆、海、空军幕僚长(参谋长)统帅陆海空自卫队。2006年6月,日本政府通过了将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的法案,并提交国会审议。同年12月15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投票通过了将日本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的相关法案。由于众议院此前已经批准了这项法案,所以在获得参议院的批准后,相关法案将正式生效。从2007年1月9日起,防卫厅正式升格为防卫省,防卫厅长官也随之升格为防卫大臣。
统合幕僚会议(参谋长联席会议)是防卫厅长官的辅助机构,负责拟定和调整三军的作战、训练和后勤补给计划,搜集分析军事情报。2006年3月27日,日本防卫厅设立统一指挥陆海空自卫队的统合幕僚监部(联合参谋本部),取代过去的统合幕僚会议。日本陆海空自卫队的幕僚长过去分别听从防卫厅长官指挥,各自向所属自卫队下达命令。今后,统合幕僚长将在防卫厅长官授权下,统一指挥陆海空自卫队,并在“紧急”情况下组建“统合任务部队”,执行弹道导弹防御、大规模地震救灾、国际救援等任务。
自卫队实行志愿兵役制。陆上自卫队服役期为2至3年,海、空自卫队为3年。根据本人希望可延期服役期一次(2年)。